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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當然退伙和法定退伙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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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有以下區(qū)別
概念
當然退伙:當合伙人因某種客觀情況不得不退伙時,即發(fā)生當然退伙。
除名退伙:若合伙人存在法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可以通過決議將其開除,即除名退伙。
退伙事由
當然退伙:包括合伙人死亡、喪失償債能力、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情況。
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有不正當行為等情形。
程序效力
當然退伙:一旦出現(xiàn)相關事由,立即生效,無需其他合伙人的決議。
除名退伙: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對決議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性質(zhì)
當然退伙:通?;诳陀^不可抗力因素,無懲罰性。
除名退伙:多數(shù)因為合伙人的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主觀狀態(tài)
當然退伙:與合伙人的意愿無關,是被動發(fā)生的。
除名退伙:可能涉及合伙人的主觀過錯,如未履行責任或實施損害合伙企業(yè)的行為。
法律后果
當然退伙:合伙人因客觀原因退出,不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能面臨一定的經(jīng)濟責任或訴訟風險。
合伙人意愿
當然退伙:不受合伙人自身意愿控制。
除名退伙:受其他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影響,通過決議執(zhí)行。
可預見性
當然退伙:往往突然發(fā)生,難以預測。
除名退伙:可通過合伙協(xié)議約定相關條款,有一定預見性
09/03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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