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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季】外籍個人約翰在中國境內無住所(非高管人員),受某外國企業(yè)委派2020年9月2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8000元,境外單位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2020年11月20日約翰工作結束,離開中國,不考慮稅收協(xié)定因素,則2020年11月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 A6 B310 C156 D200

84784948| 提問時間:10/3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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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稍后為您解答
10/31 16:26
新新老師
10/31 16:32
答案應該選擇A.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8000+15000)×[8000÷(8000+15000)]×(19.5÷30)=5200元 2020年11月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5000)×3%=6元
新新老師
10/31 16:33
約翰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28+31+19=78(天)。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新新老師
10/3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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