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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500萬元。按合同規(guī)定,甲公司應(yīng)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貨款,但甲公司未按期付款。為此,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論。2020年12月10日,一審判決甲公司應(yīng)向乙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并支付貨款延付的利息30萬元 此外,還應(yīng)承擔訴訟費10萬元,三項合計540萬元。甲公司告計,敗訴可能性很大,截到2021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在審理中。 要求:技《或有事項》準則就該事項分別對甲公司和乙公司進行會計處理。

84784972| 提問時間:2021 12/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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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甲 借,營業(yè)外支出30 管理費用10 貸,預(yù)計負債40 乙不做處理
2021 12/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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