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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輸工具艙位承包業(yè)務中,發(fā)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為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承包方以其向托運人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綜上的話這是不是存在重復征稅的行為?比如,發(fā)包方向,承包方收取了100塊錢,承包方向,托運人收取了120塊錢應納稅額,總共是220塊錢,如果是單看增值額的話,應該是120塊錢。

69102341| 提問時間:2022 04/2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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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重復征稅的,這里承包方支付給發(fā)包方的款項會收到發(fā)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于一般納稅人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
2022 04/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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