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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為一段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共同管理信托資產(chǎn)。當共同受托人對受益人 丁 負有200萬元債務,受益人丁可否只向其中一方索要債務?為什么?如果丁只向甲所要債務,甲是否可以拒絕?為什么?

m562342488| 提問時間:2022 10/1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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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
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S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丁可以只向其中一方索要債務。甲不能拒絕。因為甲乙丙對丁承擔連帶責任。
2022 10/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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