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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代 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日;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 銷貨物滿180天的當日。如果受托方確實未在180天內將貨物銷售出去,應該如何處理才能 規(guī)避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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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如果受托方確實未在180天內將貨物銷售出去,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委托方(即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將是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日。為了規(guī)避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考慮以下幾種策略:
1.提前終止代銷合同:如果受托方在180天內未能銷售貨物,委托方可以與受托方協(xié)商提前終止代銷合同。一旦合同終止,委托方可以避免在滿180天后自動承擔增值稅納稅義務。
2.重新協(xié)商代銷條款: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重新協(xié)商代銷條款,例如延長代銷期限或調整代銷價格。這樣,委托方可以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同時給受托方更多時間來銷售貨物。
3.調整銷售策略:委托方可以考慮自行銷售貨物或尋找其他銷售渠道,以避免代銷方式帶來的潛在增值稅風險。
4.加強合作與溝通: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加強合作與溝通,確保受托方能夠按時銷售貨物并及時提供代銷清單或貨款。通過加強合作,可以減少因代銷期限到期而導致的增值稅納稅義務風險。
05/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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