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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訴訟時效(08.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9 11:09:36 字體:

  訴訟時效的概念

  1.起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的經(jīng)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勝訴權

  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債權人的債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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