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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注會《經濟法》: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5/30 16:03:4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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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位考生在備考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時候,把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放到一起復習,比較容易區(qū)分兩者的不同點?,F在根據正保會計網校注會考前輔導老師趙俊峰所講授的注會《經濟法》強化提高班的思路和內容做一些知識性的總結,方便大家復習備考。

趙俊峰老師講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特點之后,重點講解了違約責任的相關知識點,以更好地把兩者區(qū)分開來。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在概念和特點上有很大差別

1、締約過失責任亦稱締約過錯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只要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存在,無論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張免責。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

趙俊峰老師總結說,是締約過失還是違約,區(qū)分的關鍵點是時間上的劃分,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如果進入合同履行階段,則承擔違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差別很大

在這里只總結趙俊峰老師的講課思路和重點內容,如果大家想更詳盡地學習,請到正保會計網校趙老師的注會《經濟法》課堂聽他講課,他會詳細地講解承擔違約責任的多種方式。

1、締約過失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多種:

(1)繼續(xù)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5)適用定金條款。

三、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存在區(qū)別:

另外,在這里列出一個締約過失與違約的對比表格,以輔助學習備考。

產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適用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賠償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善诖娴膿p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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