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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稅務師《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行為內(nèi)容與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11/12 14:22:02 字體:

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

知識點十二:行政行為內(nèi)容與效力

1.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

(1)賦予權益或義務:行政許可、行政拘留、納稅義務、接受審計監(jiān)督等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3)變更法律地位:變更工商登記等

(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醫(yī)療事故鑒定、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2.行政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①對于行政主體: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nèi)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②對于行政相對方: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nèi)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③對于外部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不得否認或拒絕行政行為所確認的事實和法律關系。

(2)拘束力: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推定為合法有效,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鏈接】行政行為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職權的支配性為同一意思。

(4)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如稅收強制執(zhí)行。

【鏈接】行政行為的強制性為同一意思。

【注意1】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zhí)行,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zhí)行。

【注意2】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成立后,就必須立即予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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