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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六:融資租賃合同
1.定義: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征:(1)涉及兩個合同關系,買賣和租賃;(2)標的在租賃合同成立時并不存在;(3)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通常購買或取得租賃物;(4)租金一般高于傳統(tǒng)租賃。
3.維修及索賠
?。?)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鏈接】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4.歸屬
(1)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5.租金拒付
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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