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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賬簿、憑證管理
(一)設置賬簿的范圍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自其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
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總賬、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2.扣繳義務人:
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3.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專業(yè)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三)賬簿、憑證的保管
除另有規(guī)定外,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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