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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一名員工,在集團內部A公司工作半年、B公司工作半年,取得A公司年終獎2萬元、B公司年終獎2萬元,在何地申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否將兩家公司的年終獎作為年終獎計算基數(shù)?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第五條規(guī)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該員工在A公司工作半年、在B公司工作半件,取得年終獎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家的年終獎按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
A、B公司向員工支付獎金時,應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員工可選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獎金方法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二條規(guī)定,凡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規(guī)定,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規(guī)定,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納稅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稅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由于員工從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其應選擇并固定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員工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員工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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