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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項目投資的時候有時候就進行混合投資,那您知道什么是混合性投資嗎?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呢?今天正保會計網校-開放課堂用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下吧!
【案例】
2018年9月A公司擬在某地塊開發(fā)一總投資8億元綜合項目,A賬面僅有存款2億元。A決定先用2億元資金設全資子公司B,后由B和信托公司共同制定信托方案:
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6億元資金,通過“股權+債權”模式,以增資擴股方式投入B。
什么是混合性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 第41號:
企業(yè)混合性投資業(yè)務,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yè)務。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yè)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1)被投資企業(yè)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yè)需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企業(yè)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yè)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yè)不參與被投資企業(y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jù)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 第41號規(guī)定,B與信托公司可簽如下信托協(xié)議:
(1)信托公司向社會募集資金6億元,以增資擴股方式投入B,該筆信托投資具有混合投資性質,B每年需定期付保底利息(如年利率6%);
(2)3年后,B用7億元資金將信托公司名下6億元股權溢價回購,B作減資處理;
(3)信托公司對B凈資產不具有索取權;
(4)信托公司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參加B董事會;
(5)信托公司不參與B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混合性投資如何處理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41號公告: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的混合性投資業(yè)務,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對被投資企業(yè)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B公司:
(1)A公司投資20 000萬元注冊B公司
借:銀行存款 20 000萬
貸:實收資本——A公司 20 000萬
(2)信托公司向投資者募集6億元資金,以增資擴股方式投入B
借:銀行存款 60 000萬
貸:實收資本——信托公司 60 000萬
注意:根據(jù)實際重于形式原則,不修改公司章程,不改變工商登記,不改變稅務登記,不交印花稅。
(3)每年付利息,根據(jù)稅法、準則規(guī)定應資本化
借:開發(fā)成本 3 600萬
貸:銀行存款 3 600萬
(4)三年后,B用70 000萬元回購股權
借:實收資本——信托公司 60 000萬
營業(yè)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0 000萬
貸:銀行存款 70 000萬
信托公司:
(1)對B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60 000萬
貸:銀行存款 60 000萬
(2)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3 600萬
貸:利息收入 3 600萬
(3)收回股本
借:銀行存款 70 0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60 000萬
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0 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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