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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快到了,公司收到的預收賬款要不要在年底前確認收入?今天給大家梳理了如何確定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起來看看吧。
一、增值稅
1.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文件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除金銀首飾外),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文件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
三、企業(yè)所得稅
在滿足企業(yè)所得稅中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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