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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十一、抵押權的設定
抵押權的取得,主要通過法律行為獲得,但抵押權也可以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獲得,如基于繼承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诜尚袨槿〉玫盅簷嗟?,就是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的設定是由雙方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其中抵押權人就是債權人,抵押人即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既可能是債務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屬于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此,抵押人必須對設定抵押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抵押權人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雙方當事人的抵押合同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流押條款)無效。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1.抵押物
抵押物又稱為抵押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抵押物是抵押權的標的物。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可以一并抵押)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農作物可以抵押,耕地不能抵押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②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③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td> | |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見后面的浮動抵押) |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也屬于可以抵押的標的物?!?/td> | |
交通運輸工具 | ||
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
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 土地所有權 |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 ||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注意:對于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只是“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不能抵押。
2.抵押登記
(1)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條件。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①對上述財產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才能設立抵押權。
?、诘盅何锏怯浻涊d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蹖ι鲜鲐敭a設定抵押,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這是《物權法》規(guī)定與《擔保法》規(guī)定不同的地方。)
?、芤陨形崔k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只要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登記為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當事人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或者以《物權法》規(guī)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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