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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 | ||
鑒證業(yè)務的含義 | 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yè)務。 | |
三要素 | 三方關系 | 三方關系分別是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 |
鑒證對象 | 鑒證對象具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如財務或非財務的業(yè)績或狀況、物理特征、系統(tǒng)與過程、行為等 | |
標準、證據和鑒證報告 | 標準即用來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的基準,當涉及列報時,還包括列報的基準。 | |
證據: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提出鑒證結論的基礎。 | ||
鑒證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鑒證對象信息(或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當的標準,以書面報告的形式發(fā)表能夠提供一定保證程度的結論。 | ||
鑒證業(yè)務分類 | ||
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 | 直接報告業(yè)務 | |
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中,責任方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鑒證對象信息以責任方認定的形式為預期使用者獲取. | 注冊會計師直接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或者從責任方獲取對鑒證對象評價或計量的認定,而該認定無法為預期使用者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鑒證對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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