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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三章 破產法律制度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破產法律制度的考核,測試考生對破產申請、受理、宣告、清算等破產制度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解決企業(yè)破產法律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1)破產界限的確定。
?。?)破產案件的管轄。
?。?)判斷債權的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召開、職權和決議方式。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及職權。
?。?)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職責。
?。?)明確可撤銷行為、破產無效行為及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其他情形。
(8)區(qū)別破產取回權和破產抵銷權。
?。?)重整申請的提出及重整期間的效力。
(10)破產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
?。?1)破產財產的分配。
2.熟悉的內容
?。?)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2)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決議的約束力。
?。?)債務人財產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間及提前終止重整的情形。
?。?)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zhí)行。
?。?)破產和解協(xié)議達成的條件。
?。?)破產財產的變價。
(10)破產程序的終結。
3.了解的內容
?。?)企業(yè)破產法的概念。
?。?)破產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破產管理人的產生及其義務。
?。?)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
?。?)破產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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