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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一章 法學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
通過對法學基礎知識的考核,測試考生對法理學、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考核考生運用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和刑法基本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1.掌握的內容
?。?)法的淵源和體系。
?。?)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
?。?)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代理的特征和種類。
?。?)民法規(guī)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7)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市場規(guī)制法的主要內容。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0)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權。
(11)行政復議的范圍。
(12)犯罪構成。
?。?3)發(fā)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種類。
2.熟悉的內容
(1)法律部門劃分的基本標準。
(2)法人的條件和種類。
(3)代理終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內容。
(5)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和管轄。
?。?)行政復議的機關和參加人。
?。?)行政復議的程序。
3.了解的內容
?。?)法的特征。
?。?)民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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