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fā)改委日前宣布,對石油開采企業(yè)銷售國產(chǎn)原油征收特別收益金。許多媒體報道說,“特別收益金”就是人們俗稱的“石油暴利稅”。
“特別收益金”是費?是稅?筆者認為兩者都不是,而應該是國家將自己擁有的礦藏資源交給有關的企業(yè)經(jīng)營后,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
在我國,國家是礦藏資源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在礦藏的開采中雖然凝聚了開采者的勞動,但是這樣的勞動并不是礦藏資源的全部價值所在,礦藏資源中還含有所有者所應有的權益,所以筆者認為國家收取的“特別收益金”其實就是國家因所有權而理應享有的所有者收益。在這里,國家是作為一個特殊的民法主體來享受自己的權利,這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對比而言,稅是國家利用國家權力無償占有的部分,費則是國家提供公共服務所索取的對價,兩者都是公權力運用的結果。
這樣的理解還可以帶來兩點益處:一則使得國家所有權不再被空置,二則也符合現(xiàn)代法治原則。反過來說,如果把特別收益金理解為“暴利稅”,那么也就是說僅僅因為中石油、中石化擁有高額的利潤就要多交錢,那么就給人一種營利是“罪”的感覺,甚至讓人懷疑我國的經(jīng)濟法治水平。
“特別收益金”還讓筆者想到,目前我們還有多少這類正當?shù)乃姓邫嘁媪魇Я耍窈笪覀冊撊绾胃玫乇Wo國家的所有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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