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稅務機關可在住房轉讓收入1%-3%比例內核定征收個稅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雙方采用低報房屋交易價格等手段逃避稅收?在8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表示,對納稅人申報收入不實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jù)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對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關涉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3%比例內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對二手房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不是一項新政策。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夠理想,其中規(guī)定不夠具體,征管程序不夠嚴密是一個原因。因此,稅務總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規(guī)定了征管的細則。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加強房地產稅收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稅務總局提出了“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思路。即房地產管理部門把繳納契稅作為辦理產權過戶的前置條件,稅務機關充分利用房地產轉讓的契稅信息,加強其他稅種管理。
據(jù)了解,稅務總局已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按照“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的要求,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huán)節(jié)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對于暫沒有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的,應委托契稅征收部門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進一步堵塞二手房交易中個人所得稅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