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四百余萬元,對其直接責任人本該判處十年以上實刑。因直接責任人有退繳稅款、自首、積極繳納單位罰金等悔罪表現(xiàn),近日,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決定減輕判處其緩刑。
法院查明,2006年9至11月間,被告人林某在擔任誠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多次安排被告人王某在張某(在逃)處為誠信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9張,價稅合計4394628.93元,其中稅款505576.78元,已在國稅局申報抵扣。案發(fā)后,誠信公司退繳稅款25萬元,林某、王某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誠信公司、被告人林某、王某違反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在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讓他人為本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危害了國家稅收征管制度,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對被告單位誠信公司應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被告人林某和王某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林某和王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林某、王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可宣告緩刑。據(jù)此,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被告單位誠信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50萬元(已繳納);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