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如何繳稅
案例:
Peter教授是英國一名牌大學物理教授,在材料力學上頗有建樹。1993年,Peter教授應邀來華A市任職。根據(jù)雙方學校及Peter教授個人達成的協(xié)議,Peter教授將在華任職10年,期間,由雙方學校共付工資,其中英國該名牌大學付月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元,Peter在華任職的大學付月工資10000元。1999年,由于其國內一大型工程需Peter教授親自主持,Peter教授在本國呆了很長一段時間。盡管如此,Peter教授還是在工程不忙的時候到華工作。但他1999年在華逗留時間總共只有65天。2000年4月,Peter教授接到一稅務機關向其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Peter教授其偷漏稅情況,并擬罰款4000元。Peter教授對此提出異議,并要求聽證。聽證于4月15日舉行。4月18日,稅務機關向其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Peter教授表示不能接受,并于5月15日向該市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經(jīng)過重新審查后,決定撤消A市稅務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中規(guī)定的境內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也就是說,Peter教授在華期間既取得中國支付其工資10000元,又取得了其國內支付其工資2000元,但兩項收入都是在中國境內取得,而不能認為其本國支付的工資是境外所得。A市稅務機關正是據(jù)此規(guī)定,再加上Peter教授在1999年度并未居住滿一年的情況,認定Peter教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納稅人,應就其10000元和2000元征收稅款。
但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有以下減免稅優(yōu)惠: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當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不一致時,對在我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只就在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個人,無論所得支付地在境外還是在境內,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給予優(yōu)惠。居住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的5年中,每一納稅年度均居住滿1年。
Peter教授在中國任職期間沒有取得境外所得,但在1999年納稅年度期間,他未呆滿1年,只是65天,因此可以享受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即其本國支付的、但國內并沒有承擔的12000元不應征稅。即他只應交納的稅額為:
?。?0000-4000)×20%-375=1545(元)
正是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A市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撤銷了A市稅務機關的處罰。
Peter教授是英國一名牌大學物理教授,在材料力學上頗有建樹。1993年,Peter教授應邀來華A市任職。根據(jù)雙方學校及Peter教授個人達成的協(xié)議,Peter教授將在華任職10年,期間,由雙方學校共付工資,其中英國該名牌大學付月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元,Peter在華任職的大學付月工資10000元。1999年,由于其國內一大型工程需Peter教授親自主持,Peter教授在本國呆了很長一段時間。盡管如此,Peter教授還是在工程不忙的時候到華工作。但他1999年在華逗留時間總共只有65天。2000年4月,Peter教授接到一稅務機關向其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Peter教授其偷漏稅情況,并擬罰款4000元。Peter教授對此提出異議,并要求聽證。聽證于4月15日舉行。4月18日,稅務機關向其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Peter教授表示不能接受,并于5月15日向該市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經(jīng)過重新審查后,決定撤消A市稅務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中規(guī)定的境內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所得,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yè)或個人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也就是說,Peter教授在華期間既取得中國支付其工資10000元,又取得了其國內支付其工資2000元,但兩項收入都是在中國境內取得,而不能認為其本國支付的工資是境外所得。A市稅務機關正是據(jù)此規(guī)定,再加上Peter教授在1999年度并未居住滿一年的情況,認定Peter教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納稅人,應就其10000元和2000元征收稅款。
但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有以下減免稅優(yōu)惠: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指當所得來源地與支付地不一致時,對在我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只就在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個人,無論所得支付地在境外還是在境內,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給予優(yōu)惠。居住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的5年中,每一納稅年度均居住滿1年。
Peter教授在中國任職期間沒有取得境外所得,但在1999年納稅年度期間,他未呆滿1年,只是65天,因此可以享受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即其本國支付的、但國內并沒有承擔的12000元不應征稅。即他只應交納的稅額為:
?。?0000-4000)×20%-375=1545(元)
正是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A市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撤銷了A市稅務機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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