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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來源: 編輯: 2003/12/09 17:27:12 字體:
    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fā)生有效的舊稅法為準,程序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fā)生后生效的新稅法為準。這一原則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二是程序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即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前發(fā)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以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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