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出口關稅”或“輸出稅”。指出口國海關在本國貨物或物品出口經(jīng)過本國關境或國境時征收的一種關稅。中國各代政府對于對外出口貿易不太重視,出口貨物多以懷柔為原則。1840年,清政府被迫開五口通商,出口稅與進口稅一樣,稅則制定喪失自主權,稅率也是值百抽五。北洋政府時期,對本國物品用船輸往國外或經(jīng)海港輸往國內其他地區(qū)的商貨,一律征收出口稅,稅率從量征收5%。1929年國民政府收回關稅自主權后,從1931年開始實行固定稅則,出口稅分為6類270目;從量部分稅率為5%,從價部分除瓷器等25項值百抽五外,其余稅率為7. 5%,外銷土產(chǎn)品則免稅出口。抗日戰(zhàn)爭時期規(guī)定,與軍事有關的國產(chǎn)物資(如糧食、五金等)禁止出口。1940年,國民政府成立貨運稽查處,加強出口貨物管理,規(guī)定凡資敵物資、法幣、金銀等禁止出口;為爭取外匯,對土貨盡量免稅出口??箲?zhàn)結束后,隨著海關收回,出口稅制及政策基本上恢復戰(zhàn)前狀態(tài)。1946年8月,國民政府修訂關稅稅則,規(guī)定凡出口貨物之應鼓勵者,一律免征或減征出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