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管理活動中違反稅法,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予以刑事處罰的行為。其要件包括:(1)有特定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犯罪的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人員;在,法人也可成分犯罪主體。(2)主觀上存在故意。這種故意往往是客觀上的直接故意。只有稅務人員可能犯有的玩忽職守罪例外,主觀上不存在故意,屬于過失犯罪。(3)違反了稅法,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4)造成了社會危害。不管納稅人還是稅務人員的犯罪,其造成的社會危害都是同一性質(zhì)的,即通過稅收收入而損害了社會公共需要的滿足。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犯罪主要包括偷稅罪、騙稅罪、抗稅罪等,而稅務人員的犯罪與一般國家公務員犯罪的罪名是一樣的,如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