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以后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歷元年(公元766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沒有等秋糧成熟,就向民間田畝征收附加稅,按青苗地每畝稅錢15,又征地頭錢每畝20,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預征的開始。宋、明兩代南宋高宗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帶預借來年夏稅綢絹之豐。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陜西、河南等地預征田賦。清至民國時期,預征次數(shù)多,且時間更長。清政府在太平軍統(tǒng)治區(qū)收不到田賦,改向其他省份預征。北洋政府時期,各地軍閥在所管轄區(qū)域內(nèi),按照戶口和資產(chǎn),把民戶分等級,確定預征數(shù)額,責令地方團、保限日勒繳。舊軍閥垮臺,新軍閥上臺后又重新開始預征。田賦預征成為各地軍閥的重要財源。如四川梓桐縣,在1926年已被地方軍閥預征到1957年,預征達30年以上。國民黨政府時期,四川樂至縣在1934年8月奉令開征1978年的稅糧。如此橫征暴斂,使農(nóng)民不堪重負,農(nóng)村經(jīng)濟遭到嚴重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