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稅務行政復議主體,參加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復議代理人。其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稱為當事人。復議申請人是依法有權(quán)申請復議的人或組織,具體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復議被申請人是國申請人申請復議而被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稅務機關;復議第三人是同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申請參加或者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第三人是有獨立地位的復議參加人,只能參加到已經(jīng)開始,但尚未終結(jié)的復議中去;復議代理人是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quán)限范圍內(nèi),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實施復議行為,參加復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