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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行為

來源: 編輯: 2003/12/15 15:03:47 字體: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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