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稿酬所得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 編輯: 2006/05/24 11:08:28 字體:

  問:某作家與出版社簽訂了一份出版合同,按照合同規(guī)定,出版社先預付給其一筆稿酬,待正式出版時付清余下的稿酬部分。該書出版后,又進行了加印,并另付了一筆加印稿酬。請問,其取得的稿酬收入,是分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合并為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規(guī)定: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像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作家應當將出版社分三次支付的稿酬合并為一次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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