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總等五部門官員就利息稅調整答記者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負責人就《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將于8月15日起施行。為方便公眾了解《決定》相關內容,記者就此采訪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和銀監(jiān)會負責人。
一、問: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稱利息稅)是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
答:利息稅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它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F(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利息稅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具體組成部分。
二、問:誰是利息稅的納稅人?
答: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利息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yè)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yè)辦理儲蓄業(yè)務的機構。
三、問:其他國家是否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據(jù)我們掌握的有關資料,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瑞典、韓國、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肯尼亞、尼日利亞等國家,均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只是征稅的具體辦法有所差異。
四、問:利息稅的計稅依據(jù)是什么?
答:利息稅的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規(guī)定條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問:為什么要減征利息稅?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其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jié)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huán)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shù)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shù)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眹鴦赵焊鶕?jù)授權作出了減征利息稅的決定。
六、問: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jù)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按照修訂后的《實施辦法》,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減按5%執(zhí)行;二是對利息稅政策調整時點前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分別作了規(guī)定。
七、問:利息稅減征后,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答:按照修訂后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舉例如下: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儲戶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問: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規(guī)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后的實際稅率不一樣,該如何征稅?
答: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稅率,如果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jù)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于我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xié)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問:有關部門將采取哪些措施做好減征利息稅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利息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為保證利息稅減征政策的順利實施,有關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級財政、稅務、銀行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儲蓄機構及儲戶的政策宣傳和業(yè)務輔導,使儲蓄機構辦稅人員熟悉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廣大儲戶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級稅務機關要抓好內部培訓,吃透新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利息稅征收管理相關的配套工作;三是儲蓄機構要及時做好扣繳利息稅業(yè)務軟件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確保新政策實施到位,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四是儲蓄機構要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同時,對儲戶反映的問題要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