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收入項目分析
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收入項目分析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企業(yè)匯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的主表。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fā)現(xiàn),許多人對于新修訂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中“收入總額”項目所包括的內容填寫很不規(guī)范,至于其同會計上“收入”的差異也不甚清楚。因此,本文參照《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等規(guī)定,結合相關實例,對申報表中的“收入總額”項目作一具體分析。
一、申報表中“收入總額”項目的變化
首先,申報表基本上建立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比如,申報表第1行的“銷售(營業(yè))收入”反映的是納稅入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凈額)、“其他業(yè)務收入”以及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又分為“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和“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另外,明確了廣告費、業(yè)務招待費、業(yè)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的計算基數(shù)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 (營業(yè))收入”。
其次,申報表第2行的“投資收益”欄主要變化是:股息性所得不用再進行還原;存款利息收入不再包含其中,而是列示于第9行“期間費用”中的財務費用。
最后,第5行的“其他收入”增加了“固定資產盤盈”及“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
二、申報表中“收入總額”的內容分析
根據(jù)申報表的附表(一),一般企業(yè)的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xù)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等視同銷售的收入,財產轉讓收入,股息紅利收入,補貼收入和其他收入。對于前十一項基本收入,其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會計人員基本都能理解,而“其他收入”則是我們應重點關注的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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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就基本收入中變化最大的“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銷售方式舉例說明:
例1:甲公司售出設備一套,協(xié)議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從銷售當年年末分5年收款,每年2000元,合計10000元(假設不考慮增值稅)。假定購貨方在銷售成立日支付貨款,只需付8000元即可。
分析:應收金額的公允價值可以認定為8000元,據(jù)此可計算出年金為2000元、期數(shù)為5年、現(xiàn)值為 8000元的折現(xiàn)率為7.93%(具體計算過程可參照相關財務管理教材中的“內插法”)。
賬務處理(不考慮增值稅因素):銷售成立時,借:長期應收款10000元;貸:主營業(yè)務收入8000元,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2000元。第1年年末:借:銀行存款2000元;貸:長期應收款2000元。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634元;貸:財務費用634元。第 5年年末:借:銀行存款2000元;貸:長期應收款2000元。借: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147元;貸:財務費用 147元。
財稅差異:對于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銷售方式,稅法上規(guī)定,銷售方應該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定銷項稅額。如果一次性開具了發(fā)票,則應全額確定銷項稅額。新會計準則將應收金額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財務費用,這種做法稅法并不認可,所以,以后各期攤銷的未確認融資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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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表中的“其他收入”主要是指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而稅法上視為收入的項目,包括“營業(yè)外收入”和“資本公積”科目的明細項目。如: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新增的固定資產盤盈以及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等。
現(xiàn)就一般企業(yè)的常見項目列舉如下:
1.資產評估增值。有四種情況:①清產核資中的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②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交易發(fā)生時繳稅,增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③產權轉讓中的凈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④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評估增值而多提的折舊和多攤銷的成本,調整方法有兩種,即據(jù)實逐年調整與綜合調整。
2.納稅人接受捐贈。稅法規(guī)定:接受貨幣或非貨幣性捐贈,都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新會計準則沒有設置“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而是將其記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3.債務重組收益。《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較大變化就是:改用公允價值作為債務重組的交易價格?,F(xiàn)以非現(xiàn)金資產償債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一分析(見表1)。
例2:甲企業(yè)2007年12月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甲以固定資產(原價10萬元,累計折舊4萬元,公允價值7萬元)抵償所欠乙公司8萬元的債務,假定乙企業(yè)對該筆應收賬款已提取壞賬準備0.5萬元,不考慮任何流轉稅及附加(見表2)。
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兩種計量基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賬面價值計量的,不確認損益。其準則指南規(guī)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例3:A、B兩家公司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A公司以產成品甲 (賬面價值1萬元,公允價值1.3萬元)換取B公司乙原料(賬面價值1萬元,公允價值1.2萬元)作為生產材料,B公司支付補價0.1萬元。假如增值稅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產成品甲計提減值準備800元。
A公司的會計處理:結轉收入,借:原材料12400.7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元(12000×17%),銀行存款1000元;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3000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元(13000×17%),營業(yè)外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230.7元。其中,A公司應確認的交易收益=補價-補價÷?lián)Q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lián)Q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交的相關稅費=1000-1000 13000× 10000-1000÷13000×0=230.7(元)。在確認收益時,不考慮增值稅。
結轉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9200元,存貨跌價準備800元;貸:庫存商品10000元。
A公司稅務處理:所得稅調減 800元的存貨減值準備。申報表列示如下: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 13000元,第5行其他收入230.7元,第7行銷售(營業(yè))成本9200元,第15行納稅調減額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