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辦、國辦兩個暫行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從審計實踐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對于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人員)的工作業(yè)績和經濟責任,防范審計風險,實現(xiàn)審計目標和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本文擬就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原則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原則一,權責對等的原則。權責對等是職級設計的基本要求,權是領導干部實施管理職能的基本權力,責則是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有權無責導致權力的濫用,有責無權就無法使權力落到實處。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不能是有權無責,從而造成評價的缺位;也不能有責無權,導致評價越位。權責對等原則設置指標體系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
原則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正,全面履行職責。為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協(xié)調,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從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由紀檢、組織人事、審計等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聯(lián)席會議制度。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非審計機關一家的事,無論是審計項目的確定、審計計劃的落實和審計結果的利用都必須充分發(fā)揮聯(lián)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當然,其指標體系的確立也應由這些部門共同協(xié)商,以保證指標體系范圍的寬窄適度。
原則三,審計手段能夠實現(xiàn)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從干部管理部門的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越多、范圍越廣,干部使用的準確性就越高、風險就越小。但經濟責任審計畢竟是一種特殊的審計,它的實施主要依靠審計部門、借助于審計手段,因此,評價指標必須是審計手段能夠實現(xiàn)的,不然的話,既會帶來審計風險,也會由于無法審深審透造成評價失誤,進而影響組織、人事部門正確使用干部。對于評價干部必不可少而常規(guī)審計手段又無法審深審透的個別指標,可借助于聯(lián)席會議制度或通過其授權,實施聯(lián)合審計。
原則四,分開設置的原則。分開設置有兩層含義:一是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yè)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存在很大差異,指標體系的設置要分開進行。二是就單一種類的指標來說,也應分為基本指標、選擇性指標和前瞻性指標等不同層次。基本指標是指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完成的審計指標;選擇性指標是充分考慮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而設計的指標,該種指標依不同委托單位的特殊要求而設計,一般來說這類指標僅靠審計機關一家難以審深審透;前瞻性指標是從發(fā)展的觀點設計的一類指標,該指標從目前看并非可行,但隨著社會及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深入,在未來有可能審計的指標,條件成熟的地區(qū)或部門也可進行試點。
原則五,縱向指標與橫向指標相結合,以橫向指標為主的原則??v向指標是指自己與自己相比的指標,包括今年與去年、本期與前期、現(xiàn)任與前任的比較指標。橫向指標是指同類行政單位、同類企業(yè)在外部環(huán)境和內部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的比較指標??v向指標考核事業(yè)的進步與否,橫向指標則考核其發(fā)展的速度。一般情況下,縱向與橫向指標的變化趨勢是一致的。當變化不一致時,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以橫向指標為主。這些比較指標不必重新計算,可利用計算機技術自動生成。
原則六,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財政收入增長量與財政收入增長率、利潤與利潤率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對于定性指標也要給以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