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打會計
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設置應能適應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滿足核算的需要。繼(破產法)之后,國務院于1994年發(fā)布了國發(fā)(94)第59號文件,規(guī)定了“企業(yè)破產時,企業(y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yè)的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yè)職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tǒng)一列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薄捌飘a企業(yè)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醫(y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人破產財產?!?997年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yè)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中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這些事項。如實務中常遇到破產財產一時無法變現,不得不由清算組借入貨幣資金來支付清算費用,這給清算組做賬出了難題:若在借入款項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應付款”科目,會造成破產財產和破產債務不實;在支付清算費用時,若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則造成了現金紅字,清算組只有不做賬。因此建議:
1.增設抵押資產和投押債務科目,反映、核算破產宣告日六個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擔保事項。
2.增設“福利設施資產”和“福利設施資金”科目,核算與反映優(yōu)惠處置的職工福利設施資產和資金。
3.增設“清算期借人資產”及“清算期應付債務”兩個科目。
4.增設核算實物在企業(yè),而產權不屬企業(yè)的代銷、寄銷商品的有關科目。
5.增設核算應付而未付清算費用的有關科目。
6.增設“應付職工安置費”科目。
增設以上破產清算會計科目之后,原來的“土地轉讓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為土地轉讓收益或作為職工安置費或作破產財產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權益了。為此,資產負債表也應作相應調整。
二、破產清算審計
破產清算審計是依法對破產清算會計信息進行再確認的監(jiān)督過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產、進入了清算程序的審計項目叫做破產清算審計。破產清算審計的職責是對破產清算的會計信息發(fā)表意見,也就是對依法處置破產企業(yè)的資產,償還債務發(fā)表意見。如聘請注冊會計師參與破產清算,應分清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否則是與獨立審計準則不相符的。
進行破產清算審計,除了常規(guī)的財務審計、會計報表審計之外,還有如下幾點值得注意:
1.審查破產宣告日前六個月企業(yè)的財務收支,通過實物資產的增減變化、債權債務的處理,看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讓資產和非正常壓價等違法行為。
2.核對從行業(yè)會計科目轉人破產清算會計科目是否與《暫行規(guī)定》相符,金額是否正確。
3.應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有無法院裁定或財政部門批準。
4.存貨的毀損盤虧的處理有無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經批準。
5.固定資產的報廢、盤虧、損失是否經批準。
6.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7.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人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確。
8.破產債權申報的時間限制、數量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依法處理。
9.第一順序破產債務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審計發(fā)現有以上問題時,書面通知清算組作出凋整,有違法行為的建議委托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在清算組作了會計調整后才出審計報告。
破產清算審計報告,是對破產清算會計認定的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總額及清償順序的公證,為債權人討論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供證據,也是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參考。出于這樣的用途,審計報告只有無保留意見和否定意見兩種類型,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的報告?zhèn)鶛鄠鶆崭鞣蕉际遣粫邮艿?,而且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很可能造成破產程序的中斷,因此應將查出的問題解決調整后再出報告,不要輕易出具否定意見的報告。審計報告的出具除執(zhí)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規(guī)定外,只增加一個說明段,強調一下清算的主要數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