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yè)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 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 000元,交差價2 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 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251 000
材料物資—舊電視機100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A牌電視機3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 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 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二、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 000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0 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 000元,實收9 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 (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4%)×征收率4% = (60000+9000) +(1+4%)× 4% = 2 654(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 000 + 9 000)÷(1 +4%)+21 000=87 346(元)
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材料物資—舊金銀首飾 21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 87 34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