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消減“稅痛”是供給側改革的核心
“供給側”作為一個不斷升溫的詞匯,其熱度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注定還將繼續(xù)升高。“供給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簡稱,其權威表述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增強經濟持續(xù)增長動力,推動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實現整體躍升。”這一表述的深意或在于,它不僅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層面戰(zhàn)略調整的新提法,同時意味著中國社會總體治理戰(zhàn)略的調整與轉變。
而財稅體制改革是與我國整體經濟改革同時推進的重要舉措,關乎全社會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今,這項改革正在本屆政府的推動中不斷深化。
那么,在供給側的背景下,財稅體制改革何去何從?如何理解“稅痛”?“稅痛”的具體表現在哪個幾個方面?怎么做可以消減稅痛?本報記者就此專訪知名財稅倫理學者、西安市稅務學會副秘書長姚軒鴿。
“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新要求
記者:在供給側的背景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有哪些作為?
姚軒鴿:“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也就是為未來中國財稅改革提出了主要目標與使命:
一,必須明確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徹底改變政府責任錯位與越位的問題。根本措施在于,啟動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改變目前民主位階較低的現狀。近期目標在于通過建立和實施協(xié)商民主,建立國民利益表達機制,改善政府與民眾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現狀,實現供需信息的透明化,重點在于切實落實《預算法》,強化財政支出的透明與公開,保障公共資金收支權力能得到有力有效的“閉環(huán)式”監(jiān)督與制衡。
第二,必須通過“系統(tǒng)性”重構的“供給側”結構性財稅體制改革,全面彌補公共資金來源與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全面化解公共產品供給成本高、數量少、品種單一等矛盾。在稅收方面,政府要減稅、減權,做好本分。要通過“費改稅”,全面降低納稅人稅負。在支出方面,要借用大數據時代的技術優(yōu)勢,準確收集全體民眾的真實性公共產品需求與私人產品偏好,徹底改變以往根據政府及其官員的意志與偏好供給公共產品的習慣性做法。既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要“用于民之所需”。關鍵是,必須建立公共支出權力“閉環(huán)式”有效監(jiān)督機制,消減公共資金浪費現象,堅決消減公務成本。
第三,要重視公共產品結構缺陷問題,研究供需錯位問題存在的主因,徹底解決公共產品合意性差、性價比低的問題。既要重視“低級需要”、“物質主義動機”,或者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等物質性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也要重視“中級需要”、“社會性動機”,即社會性需要,諸如歸屬和愛的需要以及自尊等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特別是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審美、自我實現等高級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核心在于加大基本制度類———諸如人道自由、公正平等類制度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既要重視“內在屬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民生類),更要注重“外在屬性”類公共產品、“表現屬性”類公共產品、“抽象屬性”類公共產品的供給,等等。
第四,必須借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契機,徹底解決公共產品供給機制落后低效的問題。為此,必須建立公正、公開、透明的供給機制。而且要通過公共產品生產過程和體系等要素的優(yōu)化,全面提升公共產品總體供給水平的提升。
進而言之,“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與新期待如下:一步要通過“總量減稅、總體減速”,消減普遍性、表層的納稅人“稅痛”;第二步則要“財政透明、預算公開”,建立財稅權力長效監(jiān)督機制,逐步解決征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不公的根本問題;第三步要“擴大稅權民意基礎,建立利益表達協(xié)調機制”,確立“納稅人主導的稅制”,逐步解決公共產品供給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根本問題,直接促進和保證公共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間接促進和保證私人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終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消減稅痛是供給側改革的核心問題
記者:您在前面提到消減納稅人的“稅痛”,這里所說的“稅痛”怎么理解?
姚軒鴿:邏輯上,如果國民給國家交了稅款,但卻沒有交換到預期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話,這個國民的公共需求便未得到滿足,便會產生一種痛苦的心理。這種痛苦的心理,便是“稅痛”。毋庸置疑,凡是納稅者“稅痛”越大、越強烈、越持久的稅制,便越惡劣越落后,越難以籌集到期望的公共產品生產資金,只能提供合意性低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消減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換句話說,“稅痛”大意味著很難提供高性價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意味著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相反,凡是納稅者“稅痛”越小、越短暫的稅制,便越優(yōu)良越先進,越容易籌集到期望的公共產品生產資金,并提供合意性高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公共需要,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同理,“稅痛”越小、越短暫的稅制,越容易提供高性價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也就意味著公共產品供給到位。
由此可見,消減“稅痛”自應成為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與重點。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稅痛”有哪幾種具體表現?
姚軒鴿:主要有四種“稅痛”。強烈的,也是淺表的“稅痛”,便是納稅者因稅負太重所感受到的“稅痛”,即所謂的稅負“稅痛”。道理在于,由于稅負較重,一方面直接減少了納稅人可支配的收入與財富,很容易被關注和在意,容易“痛”;另一方面,也因為此類“稅痛”強烈,容易被觀察到。自然,社會各界關于消減此類“稅痛”的呼吁之聲便大,但客觀上,也相對容易被消減。
其次的“稅痛”即所謂的稅種“稅痛”。顧名思義,也就是由于稅種不同所帶來的“稅痛”。比如直接稅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的“稅痛”敏感度相對較大,間接稅的“稅痛”敏感度相對較小。即是說,在相同稅負之下,直接稅的“稅痛”感要大一些,間接稅的“稅痛”感要小一些。
或者說,在納稅者交納相同稅款的前提下,兩類納稅者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滿意度是不一樣的。直接稅納稅者對公共產品的性價比期待要高一些。因為他知道自己實際交納了多少稅款,也就自覺不自覺地在意和追問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與數量。相反,間接稅納稅者對公共產品的性價比期待要小一些。因為間接稅納稅者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真正交納了多少稅款。自然,其“稅痛”感就會相對小一些,不太在意稅款的真實用途和效率??陀^上,便容易忽視對政府用稅的監(jiān)督與防范,縱容稅權的濫用與作惡。
再次的“稅痛”便是因為征納之間權利與義務不平等導致的“稅痛”。既包括征稅環(huán)節(jié)不平等導致的“稅痛”,也包括“用稅”不公導致的“稅痛”。質言之,此類“稅痛”是指征納之間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不遵從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不遵從比例平等原則所導致的。一句話,只有“取之于民”,沒有“用之于民”,進一步說,沒有“用之于民之所需”。直言之,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沒有遵從公正平等原則分配。
后的“稅痛”,也就是稅款的征收和使用未經納稅人“同意”之“稅痛”。這是因為,一方面,“同意”意味著財稅權力的合法與否。而且,唯有在合法財稅權力保障下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才可能公正平等,在不合法財稅權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與奉獻由于無關乎權利與義務,也就無關乎公正與平等。另一方面,因為“同意”直接關系著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合意性,關系著納稅者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滿意度,以及主觀“稅痛”的大小,所以,也就關系公共產品供給與需求的動態(tài)平衡度。
由此可見,如果能有效消減這四種“稅痛”的話,便意味著公共產品和服務性價比的提高,意味著供給側改革的到位,以及全社會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必須說明的是,公共產品性價比的提高,本來是私人產品高性價比的前提和保障,比如優(yōu)良市場經濟規(guī)則的制定與捍衛(wèi)等基本制度創(chuàng)建類的公共產品,等等。
把握重點分清主次
記者:您認為消減“稅痛”應該怎么做?
姚軒鴿:公共產品的“高性價比”不僅有助于滿足每個國民基本物質類公共需求,比如安全、生存、人際等等,也有助于滿足每個國民社會層面類公共需求,諸如自由、尊嚴、法治、民主等等,同時還有助于每個國民高級精神類公共需求的滿足,諸如創(chuàng)造性、藝術性需求等等。
當然,從“稅痛”消減的難易與強烈程度而言,消減“稅痛”的順序是:稅負之“稅痛”——稅種之“稅痛”——征納不平等導致的“稅痛”,——“稅權”民意基礎不堅實之“稅痛”。但“稅權”之“稅痛”屬于根本、重要之“稅痛”,這一“稅痛”的消減,顯然有待于整個社會政治體制的文明轉型。
總之,不僅全面消減“稅痛”應該成為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要義和重點,而且,消減“稅痛”還應把握重點,分清主次,講求智慧、策略與藝術,遵從“稅痛”的形成機理與規(guī)律。否則,一切看似動機良善的消減“稅痛”行動,完全可能事與愿違。而消減“稅痛”的實踐順序與改革目標應該是:加大減稅力度——降低間接稅占比——強化稅制公正——提升財稅權力合法性。唯有如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才可能結出預想的碩果,走出經濟長期下滑的泥淖,促進中國社會的文明轉型,終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