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的差旅費,取得機票是否可以由子公司計算抵扣進項稅
【問題】
職工跟集團母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實際在子公司工作,發(fā)生的差旅費,取得機票、車票是否可以由我們單位(子公司)計算抵扣進項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
因此,您說的情況,貴公司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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