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是否可以按年度攤銷扣除
【問題】
我公司有部分其他應收款,公司判斷已無法收回,是否可以按年度攤銷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企業(yè)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yè)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所以企業(yè)需按文件準備資料,進行專項申報后才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