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1、 A公司有B、C兩個自然人股東,B股東占比65%,C股東占比35%,,實收資本100萬,資本公積65萬,盈余公積10萬元,未分配利潤15萬,2010年B、C兩個股東將自己所持股份40%、20%賣給D公司,B和C分別都是以1元/股的價格賣給D公司,現(xiàn)D公司持有A公司60%的股份,收到款后又轉投回A公司。在整個過程中B、C兩位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什么法律條文?
2、2011年A公司決定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合計25萬轉增實收資本,整個過程中D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稅金?
【答案】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guī)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chǎn)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yè)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chǎn)企業(yè)未銷售房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chǎn)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chǎn)公允價值份額的;所以B、C股東應當就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稅率是20%.
2、D公司在投資時確認90*60%=54萬元投資收益,轉增股本時,D公司不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