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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繳納稅費的涉稅風險及控制

2016-07-29 08:16 來源: 中財匯智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一)稅收風險的表現形式

  當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種設備和廠房時,往往不承擔與租賃有關的稅費,為了更好的賬務處理,承租人一般會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fā)票,但到稅務局代開租賃發(fā)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即企業(yè)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租賃業(yè)增值稅及其他稅費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使企業(yè)一邊承擔了代扣稅費的成本支付,一邊又不可以在稅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繳的各種稅費,使企業(yè)多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

  (二)稅收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為了控制以上所述稅收風險,出租人與承租人必須按照以下方法簽定租賃合同:

  一,在租賃合同中的租賃價格條款中必須載明稅前租金價格,而不能簽稅后租金。

  假設稅前租金為A,稅后租金為B,到租賃物所在地的地稅局去代開發(fā)票需要承擔的綜合稅率為R,則簡單的等式為B=A× (1-R),A=B/(1-R)。切記在租賃合同中應簽定的租金價格為A=B/(1-R)。而不是B=A×(1-R)。這樣的話,企業(yè)以A=B/(1-R)進成本入賬,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繳的綜合稅。

  第二,在租賃合同中的稅費承擔條款中必須載明;租賃期間有關稅費由出租方承擔,但由承租方代扣代繳,扣繳的稅金從本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價格中扣除。

  案例:某企業(yè)代出租人代繳租金收入稅費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非居民企業(yè)A在中國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約定B公司支付給A公司稅后費用9000元,居民企業(yè)B在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已將合同約定的不含稅收入9000元,換算為含稅收入10000元后計算扣繳稅款1000元。居民企業(yè)B詢問其計算扣除租金支出時,是按合同約定的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后的金額9000元扣除還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

 。2)涉稅分析

  本案例中,B公司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1000元稅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實際租金支出為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B公司發(fā)生的此筆租金支出10000元與取得收入有關,準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建議,B公司與A公司簽定租賃合同時,在租賃合同中寫清楚稅前租金10000萬,并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收取租金收入的各項稅收由承租人代扣代繳,扣繳的稅金從租金總額10000元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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