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到期未支付的利息勿忘代扣個稅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某有限公司開展稽查時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2014年5月,由于資金緊張,向公司股東借款。協(xié)議約定,企業(yè)按照同期銀行利率向個人借款一年,到期還本付息。2015年5月由于企業(yè)資金依舊緊張,便與股東協(xié)商延遲半年支付借款本息。該企業(yè)在賬務處理時,按季將應付利息計入股東個人往來賬戶,但是,在計提應付未付利息時卻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而財務人員則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應該是在支付個人利息所得時再扣繳,預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暫時不扣繳。
稅務分析: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時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