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這樣做賬,竟造成企業(yè)多繳稅60萬!
【案例還原】
蘇州一家生產銷售大型機械設備的工廠,今年8月份銷售了10臺設備,不含稅價款8000萬元,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費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公司的會計人員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因此,會計人員8月份申報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8000萬元*17%+1000萬元*17%=1530萬元。
請問,該企業(yè)的會計人員這樣計算增值稅對嗎?
其實,從2017年5月1日后上述業(yè)務完全不屬于混合銷售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只要你分別核算,那么正確的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8000萬元*17%+1000萬元*11%=1470萬元。
這名會計竟然多繳納了增值稅=1530萬元-1470萬元=60萬元
【分別核算】
一定要分別核算銷售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設備
借:銀行存款 9360萬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8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萬元
(2)安裝服務
借:銀行存款 1110萬元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0萬元
【政策參考】
(1)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1號《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第一條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涉稅提醒】
(1)作為新形勢下的專業(yè)會計人員,必須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運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領先者而不是落后者;
(2)要記住一句話:財稅政策越是日新月異,會計人員越有價值!
|來源:湖北國稅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