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住房核定住房裝修費用的流程是怎樣的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15號)中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辦理個人轉讓住房納稅申報時,應在《稅費資料清單》”住房裝修費用憑證“欄目中選擇”無“,不再提交《房屋裝修費用發(fā)票匯總表》和住房裝修發(fā)票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住房裝修費用,并填寫在《個人銷售房屋代開發(fā)票申請表》”住房裝修費用“欄目中。
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11〕418號)有關規(guī)定核定其轉讓收入,作為核定住房裝修費用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