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2.5%
今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式批復我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5%。這標志著我省煤炭資源稅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拉開了地方稅體系建設的序幕。
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jié)基金,取消市縣自行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項目。同時,出臺了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國家規(guī)定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至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在幅度內擬定。此前,省財政廳舉行湖南省煤炭資源稅改革政策咨詢會,廣泛聽取煤炭企業(yè)、煤炭稅費統(tǒng)征辦和發(fā)改、能源、煤炭部門及有關專家學者等社會各界的建議。
我省嚴格按照國務院“不增加煤炭企業(yè)總體稅費負擔”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各市縣自行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項目必須全部取消。省政府確定我省煤炭資源稅按2.5%的低稅率實施。此前,我省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稅額標準為2.5元/噸。2013年全省資源稅入庫約10億元,占稅收收入比重為0.39%,其中煤炭資源稅收入僅為全省資源稅收入的十分之一。據省財政廳分析,煤炭相關收費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業(yè)總體稅費負擔將有明顯下降,有助于煤炭企業(yè)擺脫困境,促進企業(yè)整合和行業(yè)健康發(fā)展。
據悉,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有利于完善煤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使資源價格真正反映資源的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成本,有利于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采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有效減少采富棄貧、采肥丟瘦等浪費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