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資源稅改革 涉及25類36種礦產品
記者7月7日從河北省財政廳獲悉,日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印發(fā)文件,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tǒng)一安排,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據介紹,我國資源稅始征于1984年,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采取按銷售利潤率設起征點、超率累進征收的方法。1986年改為從量定額計征,1994年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產品和鹽征收資源稅。從2011年起部分資源稅開始進行從價計征改革。
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發(fā)展形勢和世界經濟發(fā)展趨勢,礦產資源的價值愈來愈趨向于市場價格的調節(jié),為有效發(fā)揮稅收杠桿調控作用,促進資源行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fā)展方式轉變,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國家規(guī)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全面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
河北地層發(fā)育較為齊全,成礦地質條件有利,具有較為豐富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賦存特點表現為:礦產種類較多、資源儲量豐富、分布相對集中,但小型礦床多、大型礦床少,非金屬礦產多、金屬礦產少,貧礦多、富礦少。此次實施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對象,主要是指除去已經實施改革的煤炭、原油、天然氣等6個資源品目外的其他礦產品和鹽實施從價計征改革;對部分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管控的粘土、砂石等仍實施從量定額計征。全省此次改革共涉及25類36種礦產品,其中國家列舉12類,國家未列舉13類。
據介紹,此次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通過清費立稅,合理負擔,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根據河北省對重點礦產品企業(yè)2012年至2015年稅費數據分析測算,按照國家規(guī)定稅率幅度,兼顧企業(yè)經營情況和承受能力,合理擬定河北稅率水平。
同時,我省制訂了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稅減征50%。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礦產資源稅減征30%。對利用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免征礦產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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