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是否要另行辦理稅務登記?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6〕10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