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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015-03-30 15:04 來源:福建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銷售自來水時,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guī)定:“……

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

……”

因此,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代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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