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服務與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稅務處理及注意事項
近日會員客戶頻繁咨詢有關勞務派遣服務與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相關問題,正保會計網(wǎng)校稅務網(wǎng)校梳理了一下相關政策文件以及注意事項,以供大家參考。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一、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
A.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6%計算繳納增值稅;
B.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A.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B.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點:
1.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2.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guī)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xié)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shù),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jù)。
二、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1.一般納稅人
A.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按照6%計算繳納增值稅。
B.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
小規(guī)模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jīng)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點:
1.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2.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無論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其銷售額都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