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yè)主,業(yè)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目前,BT項目的推進模式主要有兩類,一是投資方參與建設,承擔項目的融資、投資和施工等職責,但不成立單獨的項目公司;二是投資方不參與建設,通常為單獨成立的項目公司,承擔項目的融資、投資等職責,并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
對于BT項目,如果合同中對工程投資金額和投資回報分別進行明確約定的,投資方和業(yè)主方共同確認的工程投資金額由投資方按照“建筑業(yè)”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的回報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果合同中對工程投資金額和投資回報沒有分別進行明確約定的,投資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業(yè)”繳納增值稅。
(二)BOT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yè)(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xié)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yè)(項目公司)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jiān)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yè)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納稅人投資B0T項目,以項目建成后實際運營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jù)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所對應的征收率或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未分別準確核算各服務項目收入的,一律從高適用征收率或者稅率。
(三)PPP模式,從廣義看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從狹義看,與BOT相比,政府對項目中后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
BT、BOT、PPP項目建成以后,納稅人為項目資產提供管理和維護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分別準確核算各服務項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務項目所對應的征收率或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未分別準確核算各服務項目收入的,一律從高適用征收率或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