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制度賬務處理、涉稅事項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涉及的賬務處理、稅務處理,如果處理不當會多繳納很多冤枉稅,總結如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意見哦):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guī)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jīng)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0號)文規(guī)定:關于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規(guī)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jīng)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規(guī)定,生產經(jīng)營單位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通則》和《企業(yè)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jù)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guī)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實務操作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按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未繳足的部分不在實收資本科目反映,同時按照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千萬別對未收到的注冊資本做“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有“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變成股東借款,超期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20%)。
案例分析
【例】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fā)起,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5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案例分析:
1.2014年3月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 ,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從實務的角度,建議別做“借:其他應收款(甲和已),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或2015年4月份,會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100萬(500*20%)。
2. 2015年5月1日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5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股東 300萬元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50萬元
繳納印花稅:
2015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750元(350萬元×0.5‰)
貸:銀行存款 1750元
3. 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乙股東 200萬元
繳納印花稅:
2020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000元(200萬元×0.5‰)
貸:銀行存款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