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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公告2015年7號:關注“轉讓收入”還是調整“計稅基礎”

2015-03-09 14:32 來源:趙國慶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在稅收實務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究竟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是,遺憾的是,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究竟應該如何計算應稅所得,這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無論是在總局最新發(fā)布的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還是2009年發(fā)布的698號文(國稅函〔2009〕698號)都沒有涉及。針對這個問題,我之前和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上海)的啟光以及在北京和KPMG稅務團隊交流時都有所涉及。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討如何確定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一般性方法。

  一:問題的提出—基于不同案例情形的分析

  案例一:

  我們先從第一個案例來看。A公司在20X3年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以2000萬的價格轉讓給境外的另一家公司U,我們假設B公司是殼公司,符合穿透的條件(后面的案例都是如此),那如何計算A公司直接轉讓境外B公司股權,從而間接轉讓中國公司M的股權在中國需要納稅時,他的財產轉讓的應稅所得時多少呢?我們首先來看一下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算公式:

  財產轉讓應稅所得=財產轉讓收入-被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

  我們關注的焦點是這個公司中的兩個問題:

  1、財產轉讓收入如何確定

  2、被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對于第一個問題,財產轉讓如何確定,估計大多數人都認為,這個問題非常簡單,就是在A——B這個環(huán)節(jié),以A公司轉讓B公司股權的價格2000萬來確定。

  而對于第二個問題,被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這里有很大的爭議,是以境外的A——B環(huán)節(jié)(境外——境外),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扣除,還是以B——M環(huán)節(jié)(境外——境內),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來扣除呢?這個無論是在698號文還是在7號公告中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7號公告早期的征求意見稿中,總局從便于稅務管理的角度曾考慮以最后境外——境內環(huán)節(jié),B公司持有的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作為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的扣除依據。

  但是,在案例一中,無論用哪種方法確定計稅基礎,實際得到的結果是一樣的:

 。1)以A——B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1000=1000萬

  (2)以B——M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1000=1000萬

  案例二:

  案例二和案例一一樣,A公司都是以2000萬的價格轉讓B公司股權給境外U公司。但是,對于殼公司B而言,其取得的A公司對其1000萬的投資,800萬是作為股權投資給境內M公司的,另外200萬是作為債權投資借給境內M公司的。此時,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是1000萬,B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只有800萬。此時,如果我們認為轉讓收入還是2000萬,此時扣除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是以A——B還是B——M就有很大的差異:

 。1)以A——B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1000=1000萬

 。2)以B——M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800=1200萬

  究竟哪個計算方式是對的呢,即在B公司對M公司既有股權投資,又有債權投資,大家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應該如何調整計稅基礎。

  案例三:

  案例三的和前面兩個案例又有一點差別。A公司仍然是以2000萬的價格將B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境外的U公司。但是,這里B公司在取得A公司1000萬的股權投資后,又向S銀行借款500萬,隨后B公司將A公司投入的資金和從銀行融資取得的500萬資金投資在中國成立M公司。此時,A——B和B——M環(huán)節(jié)的計稅基礎又不一樣,從而如何計算A轉讓B公司股權從而間接轉讓中國境內M公司股權在中國納稅時,如何確定應稅所得,又會有不同的結果:

  (1)以A——B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1000=1000萬

  (2)以B——M環(huán)節(jié)作為計稅基礎

  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收入=2000-1500=500萬

  二、非居民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一般方法

  通過上面的三個簡單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我們認為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的轉讓收入就以非居民企業(yè)直接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的收入來確定,核心的問題就在于如果境外穿透實體存在不同的債權、債務安排情況下,如何正確的計算非居民間接財產轉讓的計稅基礎。這就是我們傳統(tǒng)的思維慣性。因為,我們還是將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的行為視同為一個非居民直接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這種思維實際在邏輯上是錯誤的。這里,我們先回到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的計算公式上:

  財產轉讓應稅所得=財產轉讓收入-被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

  無論是698號文還是7號公告,中國的稅務機關僅僅是對外國企業(yè)轉讓的屬于中國的財產征稅。因此,在上面這個計算公式中,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被轉讓財產的計稅基礎一定是以境外——境內(B——M)這最后一道的計稅基礎來確定,不能以境外——境外(A——B)的計稅基礎確定。這樣規(guī)定,不僅是考慮稅務機關監(jiān)管便利,畢竟境外——境內這一道的計稅基礎是記錄在中國M公司的會計核算賬簿中的,處于中國稅務機關監(jiān)管下。同時,從征稅邏輯來看,中國稅務機關雖然是對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轉讓,但畢竟是對轉讓中國財產的行為征稅。因此,成本的扣除必須是直接的,即應該就以最后一道非居民持有中國境內財產的計稅基礎來確定。

  在被轉讓財產扣除的計稅基礎明確后,后面的問題實際就是明確轉讓收入如何確定的問題了。而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的計算核心就在于如何確定轉讓收入。這里,我們一定要破除的一個誤區(qū)就是,非居民企業(yè)直接轉讓境外非居民企業(yè)股權的收入絕對不是我們上面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公式中的轉讓收入。這里的邏輯也很簡單,由于間接財產轉讓,非居民企業(yè)A轉讓非居民企業(yè)B的股權,實際是轉讓的境外非居民企業(yè)一攬子的資產和負債,這里的資產不僅包括B持有的M公司的股權,還有其他資產。

  凈資產=資產-負債

  這里的A公司轉讓B公司股權的收入2000萬,實際對應的是凈資產的價值。而我們要對A公司間接轉讓M公司的股權征稅,必須要將這個2000萬的凈資產轉讓收入進行一系列調整,得出其中有多少對應的是轉讓M公司股權的收入。所以,我們對上面這個公司進一步調整:

  M公司(境內資產)的資產價值(轉讓收入)=凈資產轉讓收入(境外股權直接轉讓收入)+負債-與境內資產不相關的資產價值

  所以,既然我們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資產,我們對境外多個實體都是忽略的。因此,我們需要把境外直接股權轉讓收入加上境外所有被穿透實體的負債,還原出境外總資產的價值,然后再將和境內資產不相關的資產價值減除,從而得出屬于被轉讓的境內資產的價值,這個價值就是我們境內資產的轉讓收入。

  按照這個思路,我們回到案例二:

  境外直接股權轉讓收入2000萬。B公司屬于被穿透的,他沒有負債,就不考慮負債的調整。但是,B公司有兩項資產,一項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M,這個是和境內資產相關的,另一項是B公司借款給境內M公司,從而B公司對境內M公司有200萬的債權,這個實際也屬于境內資產。這部分資產他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一致。因此,我們要從2000萬的凈資產轉讓收入中減去200萬的債權資產,剩余的才是與轉讓境內M公司股權所對應的收入。

  這樣,案例二種,轉讓收入=2000-200=1800萬,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800萬

  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1800-800=1000萬

  同樣來到案例三:

  境外直接轉讓股權的收入是2000萬,B公司同樣也是被穿透的。但是,B公司向S銀行借款500萬。因此,B公司有負債500萬。所以第一步,我們要把凈資產轉讓收入2000萬加上500萬的負債,先還原出資產轉讓收入2500萬。此時回到B公司的資產段,其只持有一項資產就是境內M公司股權,資產端不需要提出和中國境內資產不相關的資產價值。因此,案例三的轉讓收入=2500萬,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1500萬

  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2500-1500=1000萬

  這樣,我們就可以明確,7號公告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一般方法就是:

  1、被轉讓財產扣除的計稅基礎以被最后一道非居民企業(yè)直接持有中國財產(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被轉讓財產收入=境外直接轉讓股權的收入+境外被穿透實體的負債-境外被穿透實體持有的與被轉讓中國資產不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

  下面,我們就可以用這個一般方法來看一個案例:

 

  在這個案例中,B公司和C公司都是被穿透的境外實體。20X3年,A公司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以2500萬的價格轉讓給境外U公司。

  被轉讓財產計稅基礎按照我們上面確定的規(guī)則,就是以最后一道C——M環(huán)節(jié),C公司持有M公司的股權的計稅基礎700萬確定。

  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把A——B環(huán)節(jié)2500萬凈資產的轉讓收入經過調整得出與轉讓M公司相關的這部分收入:

  第一步,我們先把A——B環(huán)節(jié)A公司直接轉讓B公司股權2500萬的收入加上境外被穿透實體B和C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把凈資產還原為資產。這里,C公司由于向S銀行融資,在C公司資產負債表有500萬的負債。同時,由于B公司有200萬是作為債權投資到C公司的,C公司另外還有對B公司的負債200萬。因此,穿透完各個實體后,B公司資產負債表無負債,C公司有負債700萬。因此,先用2500+700=3200得到整個的資產價值。

  第二步,我們必須從3200萬的資產中剔除和轉讓M公司股權不相關的資產的公允價值。首先,B公司中有200萬是直接對境外C公司的債權,和境內M公司資產不相關,需要被剔除。同時,C公司有300萬是對境內M公司的債權資產,這部分資產和境內M公司股權資產不相關,也要被剔除。最關鍵是的,C公司持有的境外T公司股權的價值也體現(xiàn)在3200萬的資產價值中,T公司不屬于中國境內資產,我們還要從3200萬總資產價值中減去屬于T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這里是600萬。最后,我們得出的屬于轉讓境內公司資產(M公司股權的轉讓收入:

  轉讓收入=2500【凈資產轉讓收入】+700【境外被穿透實體負債】-(200+300+600)【境外被穿透實體持有的與中國被轉讓資產不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2100萬

  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700萬

  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資產應稅所得=2100-700=1400萬

  三、其他相關問題的討論

  上面我們實際就搭建了非居民間接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一般性的框架。在這個一般性的框架下,后面實際上就是圍繞轉讓收入和計稅基礎進一步討論各種特殊情形下的收入和計稅基礎的確認規(guī)則,從而形成整個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中國資產應稅所得計算的稅法體系:

  1、針對轉讓收入的討論。轉讓收入涉及第一條非居民企業(yè)直接轉讓境外非居民企業(yè)的股權收入,還涉及被穿透的境外各個實體的資產和負債。這部分資料在7號公告第9條是明確的,即股權轉讓前后的企業(yè)股權架構圖、境外企業(yè)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yè)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同時,在收入中要剔除境外被穿透實體持有的與中國被轉讓資產不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這部分信息要從7號公告第10條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中去獲取。一般而言,境外被穿透實體的資產和負債的問題不會過分負債,一般很少要考慮境外實體執(zhí)行會計準則的差異而導致境外穿透實體資產和負債確認規(guī)則和境內差異導致的問題。因為,如果境外被穿透實體有很復雜的資產和負債結構,實際我們就要反思穿透的合理性了,因為這說明境外實體是有經營和合理商業(yè)目的的。但是,如果你不穿透境外實體,比如我們綜合案例中的B和C,而是直接將境外A公司認定為居民企業(yè)征稅,這種情況就不適用7號公告,不屬于我們這里討論的非居民間接轉讓境內財產的征稅范疇。

  2、針對計稅基礎的討論可能遠比轉讓收入要復雜的多,涉及多次轉讓境內資產計稅基礎的調整,境外分批投資后間部分投資者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的計稅基礎調整等一系列不同投資行為對境內資產計稅基礎的調整問題。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搭建非居民企業(yè)轉讓中國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一般框架,這類問題可作為一個專題,暫不在本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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